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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索赔案,法院:诉求无理,驳回!律师:合情合法、痛快!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本准备睡觉时,新浪微博粉丝@风的节奏吹 艾特我,啥事呢?原来是去年沸沸扬扬的“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判决出来了。

 

@风的节奏吹 词语很生动:还记得去年南京动车,什么杨某挤压案吗?要赔偿?驳回!

 

笔者看到这个一审判决结果,非常解气,法院就得有个法院的样子,扬清激浊,旗帜鲜明,法院不是给会哭的孩子多喝奶的地方。

 

审理“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的是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根据该法院的审理判决看,该案件来龙去脉情况是这样的:

 

2017年3月26日,杨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该次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15时43分,D3026次旅客列车沿21站台以约37公里/小时的速度驶入车站。杨某在列车驶近时,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杨某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

 

其实凭上面直白的介绍,即使法律门外汉也应了解杨某死亡的原因和责任了----这事赖不了任何人,要怪只能怪自己。

 

但死者家属不这么想,事发后,死者父母将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以列车司机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铁路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为由,诉请其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笔者就纳闷了,你家儿子违法违规穿越轨道,被列车挤压身亡,和人家铁路公司有啥关系?难不成列车是算盘珠,说动就动,要停就停?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就懂物理学上的惯性了,难道杨某家里人就没有上过初中二年级的?

 

在物理学里,惯性是物体抵抗其运动状态被改变的性质。一切物体都具有惯性。惯性大小与物体的运动状态无关。惯性大小与物体质量大小有关。物体的惯性可以用其质量来衡量,质量越大,惯性也越大。涉案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质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能做到秒停?要秒停,也只有上帝伸手了,上帝不来,那就请上帝的女儿来。

 

最终,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遂作出驳回判决。

 

本来笔者今天是准备休息休息的,不想写什么评论,但昨晚看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这么个判决,顿时神清气爽,心旷神怡,激动的整夜没睡着觉(临睡前还收了个咨询红包,解答了一个咨询,发财了,越发睡不着了),起床后决定还是写点东西呗。

 

曾经一段时间,法院的很多判决、做法简直就是无厘头,民间有个狗屁口头禅“死者为大”,一些法院居然也信这一套,只要矛盾纠纷死了人的,有理没理总得让他人埋单。这种风气之下,出现很多奇葩事:病人自杀的,赖医院;小偷逃跑途中死亡的,赖追的人;酒驾躲避查处跑到河里淹死了,赖警察……乌七八糟,啥都有。

 

一些网友戏谑:生了重病要死了,想方设法(哪怕就是送红包)到三甲医院住下,然后找个机会跳楼,死了还为家人作点贡献呢。哈哈。尽管这说法很极端,但反映了网友对司法处置中不公平现象的强烈谴责和怨恨的情绪。

 

死者为大,纯粹就是歪理邪说。正如毛泽东同志说,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人死得大或者不大,要看怎么死的。不分青红皂白,死了就大了,这什么天理?

 

好在近几年,这种极不正常的错误现象正在得到纠偏。典型意义的例子有“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3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说,依法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是啊,公正裁判的价值绝不止于个案,而是通过个案引领社会风尚,带动道德上升。这两起案件的最终判决,让民众对劝阻吸烟和见义勇为更有信心,更有底气了,这就是公正法律判决的引升价值。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这次判决好就好在亮剑,不隐晦观点:你错就是错,南京站没有任何错,你赖不上人家。而不是像以往的个别法院遇到死人的事情了,就和稀泥,或者在作出判决时“各打五十大板”,把个明明白白的问题倒弄个是非不清。

 

我为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真心叫好。

 

文章到这里还没结束。反思该案判决及该案前期的细节情况,我们又会对死者杨某家属非常惋惜,为什么呢?

 

因为杨某家属错过了一次绝佳的协商解决问题的机会,这一错过,就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原来,杨某家属曾经是有机会获得铁路方面的道义补偿费的,尽管不多,7万元,但蚊子肉也是肉,强如现在驳回诉求啊。

 

这信息我也是从@风的节奏吹 吹老师那里看到的,吹老师厉害不?天文地理,无一不通;三教九流无所不晓上可以致君为尧、舜下可以配德于孔、颜。

 

有个别智商欠缺的傻帽,认为吹老师是我的小号,那太高看我了,吹老师会摄影,我会吗;吹老师会烧饭,会摆果盘,我会吗;吹老师的书法,吹老师的颜值那都是响当当的。更气愤的是吹老师还精通法律,直接走律师的路,让律师无路可走。

 

就此打住,回到正文。


最后,我在这里要提醒下一些当事人,请教专业人士一定要找实在人,不要看人家拍胸口便信人家,越是一见面就给你信心,让你热血沸腾的人,越是要警惕他。你要他的包票,他想你的钞票。某些矛盾纠纷的经济诉求,多虚不如少实,广种不如狭收,与其胡思乱想飘在天上的承诺,还不如先拿到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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